《劳动法》对生育保险如何规定
时间:2023-05-31 11:07:36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育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生育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指的是什么?我国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有什么好处?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系指生育保险按行政区域划分的自治州、地区、州、盟、市或县、自治县、旗等为统筹单位,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分隶属关系,即包括中央部属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当地的统一政策。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及运作。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央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他们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一是可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基金的调剂和互助能力;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指标数是以行政区域下达,同时各地生育医疗费用差异很大。保险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测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可以对各地生育费用的测算和待遇支付实现系统和统一管理,也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如何规定?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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