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费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
1、一般按诉讼标的金额大小计算。涉及财产的收费一般在1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至2000元。超过1万元不到10万元的,按5%至6%计算;超过1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按4%至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支付代理费,即使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金额的30%。这种支付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分担风险,如果诉讼输了,代理费可以不用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哪几种?
1、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2、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3、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4、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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