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11年2月,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曾在该医药公司工作的王某申诉,称其于2007年2月至2010年9月,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养老保险金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工作人员在认真调查取证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支持。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过错,与王某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6000元。
本案中的王某虽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的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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