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近日,市一中院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认定:即使无责,保险公司也得理赔。
去年3月26日,大鸭梨餐饮公司将其所有的金杯小客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大鸭梨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辆损失险85000元。
去年6月20日,李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遇大鸭梨餐饮公司员工王某驾驶金杯小客车发生事故。李某在事故中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应由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大鸭梨餐饮公司赔偿了李某的医药费用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大鸭梨餐饮公司无奈起诉。
市一中院认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而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合同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保险公司应当在大鸭梨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范围内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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