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汽车出租分公司,而保险费则由出租车司机支付。双方在一起交通事故理赔中产生了纠纷,司机以公司不应领取保险金为由,将出租分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司机应为实际投保人,出租分公司应将理赔款如数给付司机。
张某是天津市一家汽车出租分公司的出租车司机。2006年3月,公司给张某驾驶的夏利汽车上了保险,被保险人为汽车出租公司,险别为车上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张某如数交纳了保险费。当年12月底,张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2007年9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对汽车出租分公司给予理赔。而此前一个月,法院曾以调解书确定:张某放弃夏利出租车所有权及牌照的经营使用权,今后一切与此次事故有关的费用均由汽车出租分公司承担。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张某则认为,他放弃的只是汽车所有权及经营权,其他权利并未放弃,保险金应归自己所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张某还向法院提交了险种为“车上人员险”的保险单,并用驾驶证证明车上人员就是自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原告张某提交的保险单,车辆驾驶人为原告,险别为车上责任险,即车上人员险。原告交纳了保险费,应为实际投保人。事故发生时,原告属保险单约定的车上人员。事故中,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并且有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原告应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被告称原告放弃汽车所有权及牌照经营使用权,即意味着放弃其他权利,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由于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已将保险金予以赔付,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将接受的理赔款1万元给付原告。
判决后,汽车出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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