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种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仿制之后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售应视为侵权行为,具体的判定要看具体的行为来分析。
1、抄电路板不侵权。印刷电路板没有相应知识产权。
2、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外观设计都不能用来保护电路板,这是一个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目前无法克服,也就无法保护。
3、PCB抄板属于反向工程的范畴,自整个概念诞生以来,它就一直处于广泛的争议之下,反向工程的方法在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国厂商无不采用这种方法来了解别人产品的发展,如果严格禁止这种行为,便会对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造成影响,所以各国在立法时都在一定条件下将此视为一种侵权的例外。为了教学、分析和评价布图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或者布图设计中采用的电路、逻辑结构、元件配置而复制布图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将分析评价结果应用于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之中,并据此制造集成电路,均不视为侵权。但是,单纯地以经营销售为目的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而生产集成电路,应视为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
我国《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有专门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由此可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求包含两个内涵,一是布图设计应当是设计者自己创造:一是布图应为该领域的非常规设计。对于非常规设计的判断属技术层面的经验性问题,一般很难列出详细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非常规的要件即创造性的要求并不追求专利法中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跨度,而只要求比常规设计一定进步的差异性。因此,掌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为独立创作和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就可以应对审查和司法审判中的问题。
关于独立创作的判断,理论界多数主张采用著作权法中的“接触”和“实质相似”的判断方法。也就是说,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独立创作的前提必须是原告提出有接触的证据存在,或者至少证明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只有在对接触进行认定之后,才应当进行实质相似的判断。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则主要是基于两个因素的考虑,一是判断保护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思想的表达,另一方面,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工业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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