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来探望小孩是不可以终止其探视权的。只有当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探视孩子的时候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才可以中止其探视权。
一、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处理
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
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二、申请法院判离探视权如何行使?
申请法院判离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的行权一般是由父母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进行判决。父或者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人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
三、关于放弃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没有放弃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除非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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