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为了加强用人单位对企业的自主管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以下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2)出现了重大的法律事实;
3)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方向和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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