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时间:2023-05-31 18:30:24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益性岗位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发生争议时,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发[2003]4号),“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资助为主、社会开发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为解决特殊群体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补贴的临时救助岗位。实际上,它是政府开发的一个临时救助岗位,优先为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开展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目前,大多集中在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如社区治安保洁岗位、城管执法协调岗位等,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除《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公益性劳动问题帖子。因此,公益性岗位的劳动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第二,劳动争议多长时间到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您的情况需要根据您辞职的时间来计算。如果已经超过一年,没有停职期限的,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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