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若持有生育保险的教师,在产假期内将停止发放工资,取而代之的则是生育津贴;而对于未参保的员工,该期间的薪资仍然由聘用方保持原状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若员工参与了生育保险,那么生育险基金将会依照母校上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均工资水平进行补偿,如遇津贴低于产假前实际薪酬的情况,则需由学校予以全额补充,反之亦然。
针对有产前吸纳绩效工作的女教师来说,她们在这类情况下仍能享有原本应有的绩效工资。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当雇员处于带薪休假、结婚和丧亲等特殊场合及依法参与公共事务活动时,他们有权得到雇主的正常薪水。
此外,为保护女性权益,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日的产假,其中包括正常分娩的90天及生产前的15天。
如遇到难产的情况,可以额外再加15天,若是多个胎儿的生育,每新增一名婴儿,同样每人对应增加15天的产假。
若是女职工在孕期意外流产,相关的医疗部门会开具相关证明,获得相应的产假。
所有符合上述产假法规规定的女性职工,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工资保障。
同时,雇主不得借口产假原因,解雇女员工或者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
在怀孕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有与平时相同的工资待遇。
对于企业中的女职工而言,如果他们的雇佣单位已经为他们参保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生育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来支付。
对于那些未曾给女职工购买生育险的企业,则需要由企业承担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这里所提到的工资仅指基本工资,至于其他的附加工资部分则因为各个企业的运营状况千差万别,有着各自的规定,具体是否发放以及如何计算都取决于各家企业自身的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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