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申请年休假
为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一般来说,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最好是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双方达成共识和默契,这样既满足了职工休假的权利,又不至于影响生产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由个人提出申请,不然就予以取消。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企业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就必须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在不同企业之间流动的就业的,连续时间原则上要求不能间断,也就是说在适用同时需强调“连续工作”必须是无缝对接,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否则不适用该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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