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休假以员工申请为条件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即“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
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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