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拨改贷”为“贷改投”。银行不良债权的一部分是由历史原因造成,对企业而言,这部分“拨改贷”债务应逐步转化为国家资本金,以此增加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减轻企业负担,消化部分银行贷款。这部分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应该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删除,通过国有资产的重新界定和评估,这部分资产完全可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账户中。然后通过扩充等额资本金的办法使国有商业银行扩充与“拨改贷”不良资产本身总额相当的资本金,这样,一方面可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卸掉历史包袱的同时,资产总额不至于减少;另一方面,随着资本金的扩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提高,可谓一举两得。
2.以政府债权化解银企债务危机。基本要点是将适当部分企业对银行的不良债务转化为银行对政府债券的持有。具体操作上: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产业和行业,应优先将其不良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券,配合国有资产重组,对参与购并重组的国有企业,可将其不良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券,以克服产权重组中的债务障碍;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将其破产清算后不能偿还的那部分企业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券,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的进行,转换的规模与范围的选择安排由各方协商,以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
3.组建国家风险信贷银行。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管理各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信贷资产,向企业发放在转制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导致困难的各种风险贷款。
4.通过信托投资公司重组银行债权。信托投资公司重组银行债权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以发行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以一定价格购得银行债权,由信托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的企业,产权可出售,或由银行购回债权;二是银行将债权委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资产重组,信托公司收取一定费用。
5.建立债务托管机构,实行债务托管。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具有权威性和过渡性的债务托管机构,该机构的组织形式可考虑以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主体筹建,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及各投资主体参加。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揽子负责经营、管理和处理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推动国企的债务重组。银行以一定折扣向托管机构出售不良债权,该机构在运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6.以资抵贷再回租。企业将其部分产权抵作应当还贷的款项转给银行,银行再将此资产租赁给企业,企业按约定次数和期限交完租金后,该产权就由企业以象征性的价格收回。该方式能改变银行的债权结构。
7.试行主办银行制。主办银行制规定,企业只能以一家银行作为信贷资金提供者,改变过去那种银行只限于对银贷资金的考核和监督,而是有权对企业整个的资金运营、经营管理、生产和销售全面介入,此种方式是对以往银企关系外部化思路的一种修正。
8.发行不上市的优先股。银行通过发行不上市的优先股,筹集社会资金,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方中,将部分居民储蓄存款转化为资本金,在资产方中将部分企业贷款化解为直接投资或银行控股公司的投资。
9.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购买劣势企业。企业兼并既是银行存量资产的调整,又是企业负债结构的调整,它对于解决当前国企亏损、化解银行不良债权具有重要意义。国企债务重组后,原劣势企业的债务转移到优势企业,使部分不良债务有了偿还的保证,化解了银行的不良债权。
10.企业破产、拍卖,冲减债务。对负债过多,经营极差,已经资不抵债、所欠银行贷款已没有相应的资产与之对应,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企业,银行可按《破产法》的偿债程序从企业破产中收回一部分。实施破产过程中,必须要按程序进行,反对整体收购,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坚决避免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11.单体复活,盘活不良资产。有针对性地对部分亏损、停产企业实施单体复活,即银行通过资金支持企业确实有效益的某项业务,将企业实现利润由银企双方共同分成,银行所得部分用于偿还老贷款本息。“单体复活”必须是管理水平较高,信用能力较强,虽亏损严重但还有一线生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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