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时间:2023-04-11 08:33:10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和解作为积极的债务清偿方式,与经过破产清算相比,债务人实际获得的清偿要多。首先,破产和解能节省清算费用,在破产程序中,清算所需费用进一步增大了偿债成本,使本来就不足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先支付包括破产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而受到消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效益。相反,通过和解,就可以实现节约清算费用,从而使债权的清偿率得到提高,有效地促使债权的实现。

其次,适用破产和解能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以破产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债务人主体消灭,仅于其实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对未能清偿的债务合法免除。因此,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利用破产逃债,即在破产清算之前转移资产成立新企业,进而申请原企业破产,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和解制度则不然,债权人可以通过审查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来了解债务人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有权监督并及时制止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而且,和解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要清偿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由此可见,破产和解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一、哪些情形可以由谁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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