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
材料清晰,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才提供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材料清晰,有此类品种才需要提交,无则不需提交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二楼营林科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二楼营林科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二楼营林科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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