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41:22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具有有效的良种证明材料并具有良种的合法来源。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4.从事林木良种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2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3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

材料清晰,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才提供

材料清晰,需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或提供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林木良种证的适宜推广区域必须是广东范围或具有广东省林木品种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申请的良种适宜我省地区推广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到云浮市林业局,并由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省林业厅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城区星岩一路111号云浮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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