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又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为:
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预先剔除,与亏损无关,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3.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成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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