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不能直接赔偿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主应当对从事就业活动的员工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单位拖延申报工伤怎么办
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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