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时间:2023-04-24 21:12:10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开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实发生而终止重整程序。重整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即应终止;二是重整计划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变更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法院得裁定终止重整。

重整终止后,法院作出的各项保全处分当然失效,原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或股东权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偿或行使权利,于终止重整后其权利随之恢复,因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职权也同时恢复。重整开始后至终止重整前的公司行为对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时,应将裁定书发送主管机关并通知其为终止重整登记。对于合乎破产规定的,法院得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

二、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时间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因为破产重整需要经历很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需要的时间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流程如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4、法院指定管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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