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被告也可以举证自己没有损害财产,举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如果当事人因为财产侵犯了,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发生了一定的侵权纠纷,想要得到一定的补偿就得通过收集的证据的方式来进行,那么要收集哪些证据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收集被告的实施侵犯行为,并且应该要收集纠纷发生的地点时间。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我国《民法典》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由于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若侵害人是两人以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侵犯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对于财产侵犯赔偿,以及相关之后的侵权纠纷的话,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他人是两个人以上的,应该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能够说明,在收集相关的纠纷证据上,能够得到个人的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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