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状况之下,当合同已经签署完毕,便无法再追加任何形式的定金款项。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文本中自行约定定金的金额和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一般应当由买卖关系中的买受方来承担。当定金实际交付之后,定金合同正式生效。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则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但必须严格遵守一个原则,即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之间存在差异,应被视为对原定定金数额的变更。对于那些向另一方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或履行效果未达到合同预期,那么他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责任方式,那么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自主选择适用其中的任意一种。
最后,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因一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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