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刘某在试用期满后,未将商品退还,被判支付原告货款6.5万元。
今年2月2日,刘某与韦某经过协商约定,刘某购买韦某的发动机一台,价款为6.5万元试用期一个月。同时约定,如刘某一个月内退机给韦某,韦某则只适当收取发动机磨损费,如不退机,刘某一个月内交清货款给韦某。协议签订后,韦某于当日将发动机交付刘某。
试用期满后,刘某既未退机,亦未向韦某支付货款。韦某催讨被拒后,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退机,应视为其同意按原约定的6.5万元价款购买韦某的发动机。韦某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容骅梁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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