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到秘书处受案室办理立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凡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适用一般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五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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