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均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而,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你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缩短试用期;如果你已决定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前辞职,你仍可按《劳动法》的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殊约定或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你就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一、保安合同试用期规定
(1)试用期属法律规定的约定条款之一。由于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证明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中。其中,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故此,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2)试用期只能试用一次!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那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据以上规定,随意约定试用期,且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间不相匹配,该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二、试用期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试用期也是包含在了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而实践中不能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分割来开。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觉得自己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需要辞职的,为了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失,法律中要求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重新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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