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哪项主体有权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能协商确定吗
监护人可以根据协商进行确定,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拥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有监护资格的人不能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监护人,但必须是位于同一顺序的,比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时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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