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已经遭受人民法院剥夺监护权之后,他们若符合特定的标准和情形,方得以恢复监护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在经历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之后,除了涉及到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情况之外,如确实有积极改过的表现,他们只需要向相关法院提出请求,经由法院审核并确认,可以在遵守被监护人内心真正意愿的基础上,斟酌视情形考虑恢复其监护权。
而这个时候,人民法院所指定的监护人与原有的监护关系将同时中止。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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