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家住嘉定某小区的吴女士新买了一辆电动车。前不久的一天,为方便外出办事,吴女士没把电动车停到小区车棚里,而是临时停放在自家楼下。半个小时后,她发现电动车已不翼而飞。
第二天,吴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公司交涉。她认为,自己每个月都按时交物业管理费,小区门口也雇有专人负责看管,电动车在小区内被偷,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小区每家业主都有自己的地下室,而李女士却将电动车放在公共场所,丢失是其防范意识不够造成的。根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只需负责小区公共地方的安全、卫生,而放在小区内公共地方的私人财产,不属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的范围。
小区内丢失电动车,物业担不担责?
说法
对此案例,嘉定区法院胡飞兵法官指出,物业公司是不是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如果是收费车棚的话,要看双方建立的是租赁法律关系,还是保管法律关系。在保管合同的情况下,标的物一旦丢失,保管人应该负全部责任。如果是场地租赁合同的话,出租人负责提供场地,承租人使用场地并支付一定的场地使用费,这里面就不涉及到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如果从合同和收据上都无法断定双方是租赁还是保管合同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保管合同,应该把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实际当中应当是将车钥匙交付给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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