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什么资料
在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如下证明资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收养福利院儿童的程序
收养福利院儿童的程序如下:
1.申请
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的效力
收养具备如下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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