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案)》第四章的规定。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对于普通住房,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权人有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五)能够证明抵押权人有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材料抵押权人有设定抵押权;(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集体企业抵押人需要提交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批准抵押;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的抵押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抵押的证明,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将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全部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抵押登记的法定证明是登记机关发给抵押权人的“其他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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