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根据不同情形,还需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职工死亡的,还应附具死亡证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三项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同时还要结合不同情形,附具相关证明,具体包括:
(一)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工伤认定如何附具相关证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需要附具相关证明。这些证明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以及医疗事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需要附具相关证明,否则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不同情形还需要附具相关证明,如伤害事故证明、意外伤害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需要附具相关证明,否则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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