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企业间采取哪种兼并方式,都存在被兼并方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算正是为了确定被兼并方的资产数额,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的负债。其表现为原有负债和隐形负债。原有负债是企业账面上体现出的,可以在资产清核时进行计算的债务,而隐形负债也叫或有债务,是指暂时无法从财务资料中看出,或者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务,主要是有关担保债务。确定了企业的负债,兼并双方就可以约定对被兼并企业的负债如何处置。总的来说,吸收合并的债务由兼并方承担,控股式兼并的债务还由原被兼并企业承担。兼并方在承担债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债随资走的原则。这里资指的是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兼并方获得的是企业的净资产,则其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以该资产为限承担责任,若兼并方未将被兼并方债务和资产进行抵算,则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所有者承担,因为在转让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支付债务的部分。如果兼并方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而清偿被兼并企业的原有债务的,则其享有向被兼并企业原投资人追偿的权利。
企业改制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依据。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企业改制方案应遵循一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二是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第一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实体合法,第二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程序合法。
稳定性原则
设计改制方案要保持企业改制前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企业制度的变动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停止。要实现企业改制前后的稳定过渡,必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员工,员工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企业难以成功改制。
科学性原则
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先进的产权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设计企业改制方案要遵循赞赏性原则,坚持企业组织制度的科学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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