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是将一企业或多企业并入他企业,达到增资扩股﹑重组资产的目的,是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在企业兼并后原企业的债务应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二月一日实施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吸收合并后,或者新设合并后,原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方或新设合并人为清偿义务。
二﹑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原被兼并企业的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企业债务,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间申报了债权,原被兼并方的企业债务由兼并方先行清偿后向被兼并方原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没有申报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清偿义务。
三﹑企业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原兼并企业应承担被兼并企业原债权人的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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