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一、参与网络境外赌博的一般怎么判
1、参与网络境外赌博,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前述行为构成赌博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罪认定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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