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物业费,原则上是业主交纳。实际上,房屋出租后,房屋的物业管理费,除了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租赁合同外,都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业主应该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交纳一定的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未交房的物业费谁交
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没有以任何形式向所有业主发入住通知,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所谓物业费其实是业主在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的服务费用。
第二种情况,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入住通知,自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办理之日起,物业费开始计收,也就是说如果您接到了入住通知,而因为个人原因迟迟不去办理入住手续,即使你没有办交房也没有领钥匙,物业费也是正常计收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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