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暂住证办理条件
1、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3、在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4、以下三者满足其一:
①稳定就业;
②稳定住所;
③连续就读。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办理所需证件: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标准照片1张;
3、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济南暂住证办理流程
《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18号)第九条规定: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应申领暂住证: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期限: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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