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扬州市公安局
权力名称:发放暂住人口管理证
联系电话:87031457
投诉电话:110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期限:3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法律依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一县(市)范围内跨乡镇的暂住人口,到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登记,报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登记。第六条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过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第七条暂住在工地、集贸市场、个体经营场所的,租住他人房屋的,以及外地派驻办事机构的人员,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以及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第八条对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管理,不发《暂住证。第九条对居住在旅馆、招待所的暂住人口,设立《旅客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例发证规定管理。第十条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第十一条《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第十二条暂住人口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范围内变动暂住地址时,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暂住人口离开设区的市市区、县(市)时,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缴销《暂住证。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的,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户主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查明原因,注销暂住登记。非正常死亡的,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第十三条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三)遇有公安人员、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第十四条领取《暂住证的,应当交纳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
是否收费:否
办理流程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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