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雇主认为,与工人的合同明确规定,“最后一个职位”是取消的条件之一,因此“最后一个职位取消”是合理的。但是,必须找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包括严重违纪、不称职等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最后一次淘汰”中评估的最后一名员工不符合任何要求。如果以“最后一次消除”为由直接终止劳动合同,不仅无法终止劳动合同,而且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如果“最后一次消除”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不称职且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这些雇主混淆了两个概念,最后一个和无能。最后一位只是因为雇主实施评估排名而出现的情况,而不称职则是由于工人的技能不足造成的。两者不一致。在一些工人之间的竞争中,这些人可能是有能力的,但肯定会有一个人处于底层;也有可能是这些人不称职,所以即使是最开始的人也不符合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不能用“无能”的合法性来掩盖“最后一次淘汰”的法律,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最后一次淘汰”制度是非法的,以考核处于最低水平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将最后一名劳动者从一个岗位上调离,即调职。一些雇主不会与培训后处于底层和仍然处于底层的工人续签劳动合同,即这两种形式的“最后淘汰”是合法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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