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工作交接:
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
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
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
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通知到达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才能够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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