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1、性质不同。居委会是社区,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而业委会是小区业主自发成立的一个组织,代表业主;
2、职能不同。居委会负责管理协调管辖范围内的一些民间琐碎工作,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聘请物业,管理小区;
3、组织不同。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居民和村民的一种自治组织,虽然不属于一级政府,但直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有时还充当一定的行政主体身份。业委会也就是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接受并处理业主的反映意见,并代表业主和物业或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居委会的基本职能: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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