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后,对于在婚姻续存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需偿还以及如何偿还等问题,应依据如下几种情况予以明确:首先,若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其后进行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
或是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单方面借用于家庭日常所需生活开支的,则此类债务均属夫妻共有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却并非为了满足家庭日常所需生活开支而产生的,而是以借款人在婚姻中个人的名义,甚至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而形成的,那么这类债务就不应归类为夫妻共通债务,而应由借款方独自承担偿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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