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配偶所负之债,若为家庭生活所需,依法可视为夫妇共同负担的债务,因此即便在离婚之后,同为配偶之人也同样需承当此负债责任。
然而,若在婚姻持续期内,配偶以其私人名义产生超出家庭日常支架需求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并不构成夫妇共同负担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无须为此承担还债事宜。
在离婚之时,有关于夫妇共同负有的债务,应首先用夫妇共同拥有的资产来进行偿付;
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或该等财产已被各自主张且归各自所有,则双方可以协商制订出债务偿付的方案;
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最终将由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4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