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涉及到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负债时,妻子是有权利选择不为此承担责任的。
在此类情况下,以下几种类型的债务可定性为夫妻各自的个人债务:
首先是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即所谓的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其次,当夫妻双方通过合法途径约定了某项债务由个体负担的时候;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某方进行了诸如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消费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此外还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明确规定收益只归一方所有,附带着依附于这一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只应由接受者独自承担,其他一方可免除偿还义务;
接下来是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无需承担抚养义务人员的债务;
最后是在配偶不知情的前提下,自行决定筹集资金投身于某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债务,而且必须明确其实际收入并未分配进共同生活之中的;
最后一种则是依法应该由个人独立承担的其他类型的债务,这其中可能包含着因为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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