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其是否归为双方共有债务,须视情況而定。
在此情形下产生的贷款应当被视为用于支持夫妻双方共度日常生活或是共同投入商事运营项目中的资金用途,应纳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负债范畴。
在此时,若夫妻双方均已签字确认,或是一方对另一方在借贷活动中承担责任事后予以明确表示同意,便会形成为共同意志的体现,从而认定该贷款为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然而,如若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夫妇一方以个人身份进行借款,且此举并非为了满足家庭日常所需,则此类负债将不归属为共同债务的范围之内。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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