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的刘某(男)、江某(女)于2005年2月结婚,因感情破裂,2009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欠霍某6.4万元的债务由刘某负责偿还。
2009年5月起,霍某因家人患严重疾病急需救治,便多次找刘某、江某讨款。但此时刘某已外出打工,江某不但以离婚为由拒绝还款,还对霍某恶语相加。霍某无奈,将刘某、江某一并告上法庭。被告江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前夫刘某所欠原告款项属实,但离婚时白纸黑字约定清楚,该笔债务由刘某偿还,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这项债务的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霍某与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此项欠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在离婚时的约定内容,对霍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某偿还霍某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向刘某追偿。法院认定所欠霍某的债务仍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故依法判决刘某、江某连带偿还霍某欠款6.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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