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债务的承担问题写进了离婚协议,本以为双方的债务问题可以得到清晰的划分,但有关法律规定夫妻间的这种约定只对他们双方有效,他们依然要共同承担债务。
2006年5月,沈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半年。一个月后,沈某与妻子徐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以沈某名义所负债务均由沈某负责归还,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由于沈某一直没有还债,周某开始追讨这笔欠款,同时得知沈某已与徐某离婚,而沈某此时已找不到了。于是,周某转向徐某催要7万元借款,但徐某以夫妻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沈某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周某遂将沈某和徐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沈某和徐某虽在协议离婚中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离婚约定只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周某无约束力,最终认定该7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卓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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