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一家合伙企业,入伙前曾签订协议,约定苏某不承担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后来其他合伙人无力支付苏某入伙前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时,法院竟判决苏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有约定,一般是要先按约定来处理,但是违法法律法规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新合伙人入伙前的债务问题做了一个特殊规定,因此,即使新合伙人在入伙前签了协议,依然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后的权利义务:
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前的协议效力问题: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入伙前签订的协议若违反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那么协议是无效的。
相关小知识: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最后提醒:
1、协议后新合伙人依然要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合伙人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入伙前签订的协议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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