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示和预防措施I:什么是公示
公示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是失票人在汇票丧失后维护和恢复汇票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票据丢失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预防措施
行为人利用公示程序进行欺诈的常见方法如下:
(1)行为人首先以合法方式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建立交易关系,并接受对方出具的汇票作为付款方式,以合法取得汇票。通常,票据金额较大,到期日较长,至少超过四五个月。违纪者一般会按照合同与出票人履行合同,以免因违纪者违约而暴露出票人的犯罪意图。(2)行为人取得票据后,立即与他人进行交易,背书转让票据。行为人选择的交易对手(即票据的被背书人)通常与票据的付款银行不在同一省份,并且在交易对手(即票据的被背书人)履行合同后,与出票人或付款银行没有业务联系,犯罪人立即向付款地法院申请公示,声称其账单遗失、被盗或被抢,并要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由于行为人是票据关系的一方,他可以理解票据上记录的项目,并得到出票人和付款银行的确认。由于法院不能理解其票据已背书转让的事实,必须受理其申请并立案。
(4)法院应当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其权利,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天。然而,由于真正的持有人在其他省份,知道法院公告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他不能在公告期间宣布自己的权利。公告期满后,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违纪者将依据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要求付款。(5)汇票的真正权利人(即持票人)在汇票期满后向银行要求付款时,发现其汇票已被公示催告,而且账单上的钱被人谎称了。但是,持票人声称自己是追究银行责任的真正权利人的,银行按照法院判决支付,不承担责任;如果你去法院,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不应承担责任;如果你去找犯罪人,犯罪人已经逃走了。
目前的公示程序存在两个严重漏洞。
首先,由于票据转让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真正的持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票据的其他相关方,如出票人、付款人和背书人,不知道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是谁。作为法院,持有人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被通知宣布其权利。然而,由于该法案的到期日很长,最长可达9个月,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期不少于立案之日起60天,法院的一般做法是90天。因此,公示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结束,即持票人得知其汇票已被公示时,汇票资金已被拿走。由于行为人将汇票转让给其他省市的被背书人,且该人将汇票转让给付款地其他人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几乎不可能知道手中的汇票正在通过公告进行宣传和催促,第二,在公示程序结束时,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只应宣布该汇票无效,即该汇票权利或该权利,该权利仅与原材料载体分离,即该汇票本身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票据权。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33条规定:“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根据判决向付款人索款。”这导致了三个问题:
(1)由于当前的公告期可能短于票据到期日,因此除权判决也可能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生效。根据《意见》,申请人有权在判决生效后要求付款。事实上,申请人可以根据汇票到期日之间的判断请求付款。(2)汇票到期日是汇票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汇票的具体到期日如何,规定只要除权判决生效,就可以要求付款,这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该判决可以改变汇票权利的内容,(3)在汇票到期日之间请求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和付款日之间遭受利息损失,申请人在此期间获得利息。即使持票人没有欺诈目的,但在失去汇票后,他实际上可以通过公示程序寻求额外的利益,这显然与公示程序的目的不符。因此,必须弥补现行公告程序中的这两个漏洞。在不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两种补救措施,这不仅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且足以防止犯罪人的欺诈行为得逞。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60天,但没有上限。在实践中,受理公示申请的法院可以把握以下几点:公示期限的下限不得低于60天,但必须超过汇票到期日后的一定期限。由于票据的真正权利人总是在票据到期时提示付款,因此,无论他是否看到公告,他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发现自己的票据已被公布和催促,并可以在法庭上宣布自己的权利。由于此时公示期尚未到期,行为人的欺诈意图不能得逞
第二,即使法院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做出了除权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只能在汇票到期日之后凭判决书主张付款。除权判决生效日期与付款请求日期之间的差异,符合除权判决不改变原票据权利性质的事实,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未取走票据款项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报其权利,为了彻底消除犯罪分子利用公告程序进行欺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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