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会发生什么情况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同时,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雇员未能在期限内支付,雇主将被责令向雇员支付不低于应付金额50%但不超过100%的额外赔偿金。
情况:
在努力工作近一年后,他的工资被老板推迟半年,他的要求多次都没有结果。王用合法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12日,王的“老板”许昌一家公司不仅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拖欠王的工资,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要求支付王的双倍工资和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王,许昌市民,2014年7月20日在许昌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尽管王按时上班并遵守工作纪律,但公司自2014年12月以来一直拖欠他的工资。王多次催促他,负责人说他以后会付钱。在连续工作了近半年后,王无法忍受。他提议离开公司,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拖欠的5个月工资,共计15000元。由于另一方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王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条例》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双倍的月薪。在王的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他自己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王力宏呼吁公司予以弥补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王力宏的行为是自愿辞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公司未为王支付社会保险,法院不予受理
庭审后,法院认定王自2014年7月起在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5年6月,王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双方均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法院支持王提出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为王某提供劳务后仍欠5个月的工资,因此王某要求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公司应向王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000元。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公司应该付给王的双薪是:10个月的月薪是3000元,共计30000元。此外,公司应在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为王补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在劳动关系中,一些公司由于法律意识薄弱而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看似简单的行为就是为自己挖一个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更加严格。如果雇主不注意合规性,他们将非常被动,并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雇主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即使工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仍有风险,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王先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也值得工人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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