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向仲裁机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
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况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相关诉讼请求来认定的,不同的诉讼案件所需要的仲裁裁决情况是不同的,但如果后期当事人需要对相关仲裁裁决进行撤销的,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否则可以导致不予受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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