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条二款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作出裁决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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